来源: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-2026-
07/15
14:40
职场中,员工因工作需要先行垫付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,但有的员工垫付后,公司却以“无书面委托”“未事前审批”为由拒绝返还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,明确员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垫付公司经营款项,符合业务惯例且用于公司实际经营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返还。
基本案情
陈女士于2020年8月入职某公司,担任销售,主要负责客户对接、订单处理及款项结算。工作期间,因客户催款紧急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,她基于工作职责及业务惯例,使用个人资金并向亲友筹措,先后为公司垫付客户货款、代付货款等多笔经营开支。每次垫款后,她都会通过微信告知公司老板杨某。当她要求公司返还时,某公司却称陈女士的垫付行为“未经公司授权”“属于个人交易”,且公司早已与客户对账结清全部欠款,故无需承担返还责任。案件经劳动仲裁后,陈女士诉至法院。
裁判结果
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某公司一次性返还33万元款项及资金占用费,公司唯一股东杨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双方均不服,提起上诉。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
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林虹
员工履职过程中为用人单位垫付经营款项,本质上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资金代付行为,若款项真实用于公司经营、符合岗位惯例且已告知负责人,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
本案中,陈女士提交的转账记录、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、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,证明了部分垫付款项真实用于公司经营、垫款行为符合岗位惯例,且有的垫款在转账前后,其将垫款金额、用途、收款人等信息告知公司负责人,公司负责人不仅没有否认,还会追问垫款的具体数额,这说明陈女士的垫款行为并非个人交易,而是为了公司经营需要,是在客户催款紧急、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采取的合理措施,且公司负责人对此也是知情的。因此,这部分垫付款公司理应返还。
从业务流程和岗位惯例看,该公司长期通过陈女士的个人账户与客户交易,难以要求陈女士每次垫款都有书面委托或事前审批,该公司以“无书面委托”“未经事前审批”为由拒绝返还,理由不能成立。至于该公司辩称“已与客户结清”,但实际与客户结清的是公司债务,而员工垫款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债权,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。对于陈女士主张的其余部分款项,因其无法证明曾告知负责人或款项用于公司业务,未获法院支持。
法官提醒,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规范、透明的费用报销与款项垫付制度,及时结清员工代垫的合理开支,不将经营压力与资金风险转嫁给员工;员工在垫付资金时,也应注意留存转账记录、沟通截图、用途说明等证据,遇到拒不返还的情况,可通过劳动仲裁、诉讼等途径理性维权,双方共同维护公平诚信、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
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
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
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,逃避债务,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,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来源|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